探究瑞士税收体系
瑞士税收体系概述
瑞士的税收体系是对该国联邦制政体的反映,全国由26个州和大约2,148个独立市镇所组成。按照瑞士宪法,除了联邦政府明确保留的税种外,各州均享有完整的税权。这样就形成了瑞士的两级税制:联邦税和州/市镇税。《税收统一法》统一了各州税法的形式,例如确定应税收入、税务扣减、纳税期、评估程序等。但各州/市镇在税收定量方面,尤其是在确定适用税率方面,仍有非常大的自主权。因此,各州/市镇之间的税负有相当大的差异。
01
公司纳税人的税收
企业所得税–联邦政府
瑞士联邦政府对股份公司及合作公司的税后利润统一征收8.5%的所得税。对协会、基金会、其他法人组织以及投资信托机构统一采用4.25%的税率。
联邦政府不征收资本税,应税个体在瑞士定居的法人,即瑞士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合作社、协会和基金会,以及通过直接持有地产进行的集体资本投资,均承担纳税义务。由于合伙公司为税收透明体,所以只对单独的公司法人征税。在注册地址或实际管理地点位于瑞士的公司,在原则上将视为瑞士税务居民。
应税利润,即瑞士针对企业收取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缴纳公司所得税(归属于境外常设机构或境外不动产的收入除外)。瑞士的计税基数原则上不包括相应的境外收入,只有仍在使用累进税制的州将这种收入用于计算累进税率。非居民企业只需按照源自瑞士境内的收入纳税,即按照在瑞士境内的业务,常设机构或不动产贡献的收入和资本利得纳税(其中不动产收入包括不动产交易带来的收入)。
原则上讲,一家瑞士公司的法定报表是确定应税收入的基础,对外国公司来说,应税利润以其瑞士分支机构的报表为基础。根据商法规定登记的各项费用,除了各项税收方面的更正规定之外,原则上可以减扣税款,前提是这些费用基于公平独立原则产生。符合条件的参股利润(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间接免税。原则上,为获得税收减免,可在最长七年的时间内对亏损进行结转。
债务融资规定瑞士联邦税务局实务就外部融资问题面向关联企业颁布了“避风港规则”。第三方的外部融资不受这些规则影响。采用如下方式确定一家关联公司的外来资本最高比例,即对每种资产价值类别设定一个特殊的最低自有资本比例(一般以各资产价值的对应现时市价为准)。
如果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超出了企业允许负债的范围,会从税务角度出发将其重新划归为自有资本,并在各州/地方年度资本税的范围内列入应纳税资本。如果关联方债务超过了按照联邦税务局规定比例计算的水平,那么超出部分将被重分类为权益并加计为应税资本,以缴纳州/市镇年度资本税,除非公司能根据其具体情况证明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将超出部分计为债务更加合理。
同时,用许可的关联方债务乘以避风港法规规定的利息率就能计算出关联方债务利息支出的可减税数额。如果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超过了按许可债务水平计算的数额,只要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将超出部分重新计为应税利润。另外,这种向关联公司过度支付利息应视为隐性红利分配,须征收预提税。
集团合并纳税,瑞士对同一集团的不同实体分别征收所得税。预计短期内不会以集团为整体征收税款。
集团重组,如果适用的资产和债务的税务会计基准保持不变,并且资产保留在瑞士境内,原则上就可以在税务中性原则的基础之上进行重组。但是,还必须额外遵守其他特定的交易规则。
企业所得税--州和市镇
由于州税与市镇税的统一,上述大部分利润确定原则适用于联邦级别,与州税和市镇税类似(如参股利得税扣减、损失结转规定以及原则上的外部融资条例)。
常规企业所得税税率合并实际利润所得税税率(针对直接联邦税和州税与市镇税),根据州和市镇当局的不同规定,在2022年介于11.9%和21%之间。
瑞士企业税制改革为了持续保障瑞士企业税法在国际上的接受度,在2019年底废除了一些国际上不再认可的制度。但为了维持这一经济环境的吸引力,这些制度的废除与下述替代措施的实施同步进行:
A)降低利润所得税税率:在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多数州的利润所得税税率得以下降。尤其是过去在全瑞士范围内都具有较高利润所得税税率的各州,部分情况下税率明显降低。
B)专利特惠政策:基于在研发方面符合条件的费用,对因专利和类似权利而获得的收入提供免除政策,并纳入征税评估基础。各州强制性采纳专利特惠政策,而根据各州的不同规定,免除程度各有不同,最高不超过90%。
C)研发额外减税:在瑞士产生的研发费用,各州可提供最高50%的额外减税。各州可自行选择研发额外减税。
D)自有资本减税:对于超出长期所需自有资本的应纳税资本部分(即自有资本保证金),各州可自行规定减免估算利息。这原则上相当于10年联邦政府债券的利率。如果该自有资本保证金来自集团内部的贷款,则可以采用第三方对比利率。目前自有资本减税只在苏黎世州有效。
E)免除措施的限制:各州必须限制因所有替代措施而产生的免除措施(暂行条例框架中规定的特殊费率解决方案除外)。税务免除最高不允许超过利润的70%(在采取替代措施前),对此各州可以规定更低的免除限制。
资本税
每年的资本税只在州/市镇一级征收。资本税在计算方式上将根据法定年度财务报表以公司的净权益(即股本、资本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其他盈余公积、留存收益)为基础。
公司的征税基础还包括所有不符合减税条件的拨备、所有未披露的其他盈余公积以及按照瑞士资本弱化法规具有经济权益特征的债务。这些州规定公司在该州的利润所得税可以抵扣资本税。
各州的资本税税率不同,具体税率还取决于公司的纳税身份。2022年,其范围介于0.001%和0.5%之间。各州对因符合条件的参股、专利和/或对集团所属公司贷款而产生的应纳税资本可以减免规定的资本税。
税收优惠措施
在州和市镇以及联邦明确指定的地区投资推进的新项目,只要满足前提条件,就能享受可长达10年的税务减免政策。
联邦政府已授权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商业优惠政策,包括不超过10年的公司所得税部分扣减或全部免除。满足一定条件的投资项目可享受税务减免政策。这些条件包括创造和生产活动相关的就业岗位、吸引投资项目或与现有企业不构成竞争关系等。
州和市镇多数州都会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减免州/市镇税务,最长期限为10年。尤其是对某个州具有特殊经济意义的新项目或扩建项目可能享受优惠待遇。各州的具体实践各有不同。最重要的是,商业优惠措施一般都与公司在当地创造的新就业机会相关,多数州的要求是提供至少10–20个就业机会。
02
税务负担的国际比较
总税率的国际比较表明,与其他高度发达的工业国相比,瑞士的税收体系一直都极具竞争力。有时这要归因于瑞士在国际比较中的低利得税税率(见图)。要进一步指出的是,瑞士的税收体系不仅吸引公司纳税人,对个人纳税人也很有吸引力,原因是在全球范围内瑞士的个人税负处于适中水平。
03
个人纳税人的税收
个人所得税应税个体
在瑞士永久或暂时居留的个人应向联邦和州/市镇纳税。符合以下情况的个人,属于在瑞士拥有临时住所(居所)(不包括临时中断居住的情况):
a)在瑞士至少停留30天并从事职业活动;
b)停留至少90天,未从事任何职业活动。
根据瑞士的税收制度,合伙公司被视为税收透明体,即只针对各股东收入(按比例)征税。
配偶的收入按照家庭征税原则合并计算。并且适用于任何已注册的伴侣关系(自2022年7月起被《婚姻平权法案》取代)。
所得税的估税
和征收由各州主管的税务管理部门负责,而各州对于州税和地方税的规定各有不同,也可能会由住所地所在乡镇负责。如果自然人和瑞士境内的特定征税对象(如不动产、常设机构)存在经济关系,且在瑞士没有住所或居所,则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应税收入
瑞士居民个人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都应纳税。但来自境外商业活动以及境外常设机构和不动产的收入除外,这些收入只用于确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累进免税法规定的免税)。
应税收入还包括该居民居住房产的名义租金。某些收入依法不必纳税,如遗产、赠与、婚姻产权以及私人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补助等。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征收其它类型的税,如赠与税或遗产税。
自然人可以从总收入中扣除所谓的获取成本,例如职业开支,如家庭和工作场所之间的交通费(在有限的范围内)、在外食宿的附加费用等。同样可以扣除社保缴款、职业养老金缴费以及强制自愿养老缴费。另外对于享有受扶养权利子女,还可以减免其他费用。
已婚夫妇(单职工或双职工)也可以要求额外减免其他费用。允许减免的额度在各州可能有很大不同。可完全减免和自雇职业活动有关的债务利息,而私人债务利息的可减免性则仅限于因私人动产和不动产而取得的应纳税收益,再加上另外的50,000瑞士法郎。对于保值性不动产费用,可选择有效扣除和总扣除。
个人税率通常采用累进制,瑞士联邦适用的最高税率为11.5%。各州可以自行设定本州的税率。因此各州的适用最高税费负担差异明显(州首府的最高税率大约为8.65%至29.28%)。对于已婚人士以及和子女共同生活的群体,适用特殊费率。
04
瑞士与欧盟的双边协议
相应地,从2005年7月1日起,瑞士和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红利、版权费和利息将无需缴纳预提税,条件是满足最低持股比例和持有期限等多项要求。自2017/18年起,储蓄税协定由税务信息自动交换协定(AIA协定)取代。该协定不仅包括利息收入,也包括所有资本收益类型以及信托和基金。储蓄税协议中规定的关联公司间的跨境红利、利息和许可费的预提税免除条款将保持不变。
一般来说,包括“AIA协议”在内的上述双边协议也适用于2005年7月1日之后加入欧盟的新成员国(如保加利亚、罗马尼亚)。“AIA协定”的保留条款明确指出,瑞士和各个欧盟成员国都可以使用国内或协定约定的条款来防止欺诈或滥用。
因此,当出现滥用或欺诈情况时,则不能使用“AIA协定”提供的上述优惠政策,瑞士和欧盟成员国签署的“双重征税协定”为红利、利息和版权费提供的更优惠的税收政策不受影响。在实践方面,这意味着应税个体可选择依据AIA协定或适用的双重征税协定。
国际业务活动
上述增值税基本规则也适用于一家瑞士贸易公司从国外制造公司购买产品并销售给第三方国家客户(直接将产品发给这些客户)的情形,如下所示:
非居民企业
向瑞士供应商品或在瑞士提供服务的国外企业,如希望要放弃免税优惠或其每年国内外的应税和免税服务的销售收入至少为100,000瑞士法郎,则需指定一名授权增值税代表常驻瑞士。
这些企业然后可以直接要求退还或扣除进项税。在瑞士境内仅提供免税服务或者符合服务地原则的服务(不包括对非应税者的电信或电子服务)或者面向瑞士境内应税个体提供电网供电、燃气网络供气和远程供热服务的外国公司没有强制性增值税义务。如果(国内或国外)邮购公司从国外运输入或邮递进入瑞士的小件货物(税额为5瑞士法郎,或者低于5瑞士法郎被视为小件货物)每年产生的销售额不低于100,000法郎,其交付被视为国内交付。
因此这类邮购公司在瑞士需要缴纳增值税,并且必须在增值税登记簿中登记。如果销售额超过100,000法郎的限额就必须缴纳税额。销售额限额是根据买家向邮购公司的支付额来计算的。没有在瑞士开展应税活动的非居民企业有权获得瑞士增值税返还,但条件是它们的国外活动满足瑞士“增值税法”下应税销售收入的要求并且企业所在国授予瑞士企业互惠待遇(VAT退款)。
瑞士的增值税税率为7.7%,是欧洲最低水平。
05
双重征税协议
为在最大程度上降低瑞士和外国双重征税的影响,瑞士已与所有重要的工业国以及其他许多国家签署了针对直接所得税的征税协定。多数协定按照经合组织示范公约的原则进行格式编排,界定了应在何处对收入或资产征税,并介绍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瑞士原则上采用免税法,即对于在国外获取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收入和资产净值仅用于计算适用(累进)税率。对于某些特定的收入(股息、利息和特许使用费),瑞士在原则上采用税收抵免法。对于股息、利息和特许使用费,典型的是,产生收益国和受益人居住国都有权征税。但双重征税协定限制了源泉国的征税权利,即受益人居住国征收的税款可以抵扣源泉国税务。除了2005年7月1日瑞士与欧盟签署的双边协议外,目前为至有100多项税务协定正在发挥效力。
瑞士的税务协定被视为国际公约,因而取代了瑞士联邦和州/市镇的税务法规。在两个签约国的一方或双方拥有居民地位的个人和公司可适用瑞士的双重征税协定。申请一次性纳税的瑞士居民一般都有资格享受税务协定提供的优惠待遇。
不过,某些协定对享受其优惠待遇的对象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除了针对直接所得税以及部分财产税税项的税收协定外,瑞士还在遗产税和房地产税领域签署了多项税务协定。但目前瑞士尚未与任何国家商讨赠与税双重征税事宜。
此外,瑞士还针对频繁过境人员、国际航空和运输税务、国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税收情况签署了一些特殊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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